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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宋元奎与沈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元奎,沈平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314号原告:宋元奎。委托代理人:姚文妹,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平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元奎与被告沈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元奎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交纳357元,由原告宋元奎负担。审 判 员  杨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