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与王某3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1民初466号原告:王某1(系死者王某某长女),女,汉族,1955年8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正林,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2(系死者王某某之子),男,汉族,1958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霞,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3(系死者王某某次女),女,汉族,1967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不详,住陕西省汉中市。原告王某1、王某2与被告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王某1、王某2诉称,原、被告父亲王某某原系第一师三团离休干部,于2016年6月15日去世。按照有关政策,王某某的死亡抚恤金为218144元,现原、被告三人就该抚恤金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请求三人平均分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王某3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被继承人王某某于1986年10月离休之后携妻子及申请人王某3回到原籍陕西省勉县定居,被继承人及申请人的户籍均在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一直到被继承人王某某去世。二原告居住地为北京市、青岛市,均不在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你院没有管辖权。2、被继承人王某某去世后,抚恤金一直在被继承人原单位存放,申请人并未领取,故被申请人要求与申请人分割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3、民事诉状的原告签名非本人所签,申请人对诉状的真实性质疑。综上,请求移送至陕西省汉中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当今审判实践中,管辖权异议经常被当事人滥用,成为其拖延诉讼时间的利器,极大的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增加了诉讼成本,同时浪费了当事人宝贵的时间。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该类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应予保障。但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应体现出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司法的尊重。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姊妹,本应互让互谅共同协商解决,如果相互赌气拖延对抗,王某某生前所在社保机构无法及时发放抚恤金,从而导致双方的利益均受到损失。对死亡抚恤金如何分割,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如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参照遗产继承处理。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诉争的财产,其所在地为本院辖区,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法定管辖权,被告王某3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驳回王某3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3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玲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瑛瑛法院一般情况下会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死亡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分配,现行法律无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应当按照已有的相关法律的立法意图,并结合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分配的范围和方法,鼓励生活条件优越的人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贫困或生活条件差的人,从而能合法合理的分配好,更能使中华民族得传统美德得到弘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