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4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王宏平与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平,王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4979号原告王宏平,男,1969年8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王建伟,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平诉被告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平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