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6民初4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王宏平与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平,王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4979号原告王宏平,男,1969年8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王建伟,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平诉被告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平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