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忠清与余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清,余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814号原告:徐忠清。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冶,系黄石市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余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清诉被告余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忠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忠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忠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雅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