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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忠清与余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清,余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814号原告:徐忠清。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冶,系黄石市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余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清诉被告余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忠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忠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忠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雅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