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姚顺松、王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姚顺松,王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7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河南埭路47号。负责人:戴晓燕,行长。被执行人姚顺松,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王明莲,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被执行人姚顺松、王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姚顺松、王明莲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7536.75元、罚息31306.88元(罚息计至2015年10月8日,此后按907536.75元,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5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1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姚顺松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