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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汪焕木与杭州依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焕木,杭州依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434号原告汪焕木。委托代理人徐锋、诸璐沣,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依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焕木诉被告杭州依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汪焕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依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焕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汪焕木负担。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