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依恩特工业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依恩特工业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994号申请人:山东依恩特工业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99号1单元15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636306846。被申请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5783157F。申请人山东依恩特工业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依恩特工业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依恩特工业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威海高区支行账号40×××48、威海市商业银行账户为83×××58的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