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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丛运平与马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运平,马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411号原告丛运平,女,汉族,1971年8月6日生,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马郑,男,回族,1974年10月16日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丛运平与被告马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丛运平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运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丛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丛运平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