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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第16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郭新超与丁长征、买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超,丁长征,买娃利,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第16356号之一原告郭新超。被告丁长征。被告买娃利。被告刘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超诉被告丁长征、买娃利、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新超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长征、买娃利、刘建华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新超提出撤回对被告丁长征、买娃利、刘建华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新超撤回对被告丁长征、买娃利、刘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郭新超负担。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人民陪审员  XX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鑫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