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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6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平与郑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平,郑凯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6302号原告:林平,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祥庆,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凯宏,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林平与被告郑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平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计662元,由原告林平负担。审判员 郑  冬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凌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