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6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平与郑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平,郑凯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6302号原告:林平,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祥庆,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凯宏,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林平与被告郑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平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计662元,由原告林平负担。审判员 郑 冬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凌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