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5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马秀清与王小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清,王小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1363号原告马秀清,女,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被告王小法,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清与被告王小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清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秀清负担。审 判 长  仝争争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人民陪审员  张克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红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