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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恢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新潮、米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强,徐新潮,米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330号申请执行人马强,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初中文化,延安市公共交通公司司机,现住宝塔区桥沟镇柳树店村146号院。被执行人徐新潮,男,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大专文化,延安市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变电站旁边。被执行人米润琴,女,汉族,1977年4月22日出生,大专文化,延安市延川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紫玉南山小区。马强申请执行徐新潮、米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新潮、米润琴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徐新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给付申请人马强本金30000元及从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利率2%的利息;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2016年11月13日申请人马强与被执行人徐新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执行标的本金30000元,利息29000元(利息算至2017年4月2日)。一、由徐新潮于2017年4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于申请执行人马强本金30000元及利息29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230元,执行费1250元被执行人徐新潮已支付,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恢33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