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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8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继虎与徐州月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虎,徐州月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初8179号原告:刘继虎,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惠,徐州市铜山区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月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新区高家营工业园11号。法定代表人:郭昌盈,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虎与被告徐州月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继虎负担。审判员  万小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昊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