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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秀勤与董富传、左秀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勤,董富传,左秀芳,董永传,普兰店市复州湾街道金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李秀勤,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系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富传,农民。被告:左秀芳,农民,系被告董富传妻子。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乃秋,农民。第三人:董永传,技术员。第三人:普兰店市复州湾街道金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普兰店市复州湾街道金桥村。法定代表人:王淑艳,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勤诉被告董富传、左秀芳,第三人董永传、普兰店市复州湾街道金桥村民委员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勤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另案确认本案案涉合同有效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勤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勤撤回对被告董富传、左秀芳,第三人董永传、普兰店市复州湾街道金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李秀勤承担。审判员  姜茂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昕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