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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夏生与程谦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夏生,程谦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688号申请执行人:胡夏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建强,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谦苗,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夏生与被执行人程谦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