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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4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XX利与胡梦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利,胡梦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04民初540号原告:XX利,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胡梦岑,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原告XX利与被告胡梦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利、被告胡梦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胡梦岑偿还XX利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胡梦岑承担。事实及理由:胡梦岑系胡向农之女。2016年7月21日,胡向农因发生交通事故去世,胡梦岑系其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2016年2月3日,胡向农向XX利借款5万元,但其在去世前未归还。根据《继承法》规定,胡梦岑作为胡向农遗产唯一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决。XX利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XX利与胡梦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户籍基本信息;二、2016年2月3日胡向农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胡梦岑父亲胡向农向XX利借款情况;三、胡向农户籍证明及死亡证明各一份,证明胡向农已经于2016年7月21日因车祸死亡,胡梦岑是胡向农女儿。胡梦岑辩称,借款不是我借的,我也不知用途;我父亲胡向农仍有其他债务需归还。我还未继承我父亲的遗产,即便继承也只能在遗产范围内归还。另外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我父亲的遗产。本院查明:胡梦岑系胡向农之女。2016年2月3日,胡向农向XX利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XX利人民币伍万(50000.00)整,周期壹年。”2016年7月21日,胡向农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胡向农前述向XX利所借之款生前未归还。2016年8月26日,XX利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胡梦岑偿还XX利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胡梦岑承担。本院认为,胡梦岑之父胡向农于2016年2月3日向XX利出具的借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庭审中,XX利提供了借条原件,且对借贷行为、支付方式等作出了符合常理的解释。本院据此认定XX利与胡向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胡向农对于所欠5万元借款应该在到期时依约归还。胡向农因故死亡,其遗产由胡梦岑依法继承,胡梦岑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因此,胡梦岑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胡向农的债务。借据未约定利息,借期未届满,XX利主张利息于法无据。综上,本院对XX利的诉请,依法予以部分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梦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胡向农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XX利借款5万元;二、驳回原告XX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670元,由原告XX利负担270元,被告胡梦岑负担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凌小民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余泽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占 磊附相应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