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1311号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乡四王村。法定代表人:周远深,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7000元或查封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7000元或查封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非上市交易的股权、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班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