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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谢谢志军与张军涛、张红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谢志军,张军涛,张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恢169号申请人谢谢志军,男,1959年12月30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某某。被执行人张军涛,男,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现在邯郸县某某。被执行人张红丽,女,1983你那12月3日生,汉族,现在邯郸县某某。本院在执行谢志军与张军涛本院在执行谢某某与张某、红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找不到被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