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康源医院与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源医院,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1410号原告:康源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从四路8号综合楼一至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4598987X。法定代表人:林日来。被告: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32949414。法定代表人:李程,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博林,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叶舟,该局工作人员。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696927671。法定代表人:杨秦,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碧云,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康源医院诉被告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申请集体核定不合格告知书》及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源医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源医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源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源医院负担。审 判 长 唐知莹人民陪审员 曹丽萌人民陪审员 孙晓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敏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