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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6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606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