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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3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瑜与梁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瑜,梁小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901号之一原告:陈瑜,女,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被告:梁小祥,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瑜与被告梁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原告陈瑜负担。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