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3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瑜与梁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瑜,梁小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901号之一原告:陈瑜,女,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被告:梁小祥,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瑜与被告梁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原告陈瑜负担。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