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4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徐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4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长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2日晚,被告人徐某甲与鞠某等人在江陵县郝穴镇某某KTV唱歌时,徐某甲因小费问题与陪唱人员林某某发生纠纷并打了林某某一巴掌。后徐某甲等人在郝穴镇新车站对面时尚九九餐馆门前宵夜时,被害人徐某乙骑车过来质问徐某甲为什么要打林某某,并与徐某甲发生争执,后徐某甲持菜刀将徐某乙砍伤。经法医鉴定,徐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徐某乙医疗费用54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2日晚,被告人徐某甲与鞠某等人在江陵县郝穴镇“某某”KTV唱歌时,徐某甲因小费问题与陪唱人员林某某发生纠纷,随后林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徐某乙并告知此事。约23时,徐某甲、鞠某等人在郝穴镇新车站对面“时尚九九”餐馆门前吃宵夜,随后被害人徐某乙驾驶电动车携带一把菜刀赶到,徐某甲发现后趁徐某乙不备,将徐某乙放于电动车上的菜刀藏于徐某甲的座位下。徐某乙为林某某一事质问徐某甲,徐某甲向徐某乙道歉,在场的鞠某等人也从中劝解,但徐某乙仍扬言要报复徐某甲并发生争执,徐某甲在愤怒之下持菜刀将徐某乙砍伤。经鉴定,徐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另查明,2016年6月6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持刀砍伤徐某乙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亲属与被害���徐某乙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徐某乙医药费用11000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徐某甲亲属现已赔偿被害人徐某乙医药费用110000元,徐某乙对徐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江陵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郝穴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2.江陵县公安局郝穴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6月6日14时许,徐某甲到该所投案自首,经审讯,徐某甲主动交代了其砍伤徐某乙的犯罪事实。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22日23时许,徐某乙接到林某某的电话称其在某某KTV内被人打了,让徐某乙过来。随后徐某乙就骑车出门了,并顺手将切西瓜的一把菜刀放在电动车的踏板上。到了“时尚九九”餐馆后,徐某乙将车停放在该餐馆南边的一处门面前,下��后就看到了“元某”,“元某”过来打招呼时看到踏板上的菜刀便询问原因,徐某乙称是刚切过西瓜,随手放在了电动车的座板上。这时徐某乙看到某某KTV大厅里林某某和“忠华”等人走出来,便过去讲了几句话。林某某是该KTV的陪唱小姐,因结账的时候她觉得徐某甲应该给其200元而不是100元,为此被徐某甲打了几巴掌。林某某说了后,徐某乙让林某某和其一起走。期间徐某乙接到“元某”的电话让其过来吃夜宵,走到“时尚九九”餐馆门前就看到徐某甲、鞠某、“元某”、“超华”、“三哥”等人在该餐馆门前桌子上吃夜宵。“元某”喊徐某乙坐下来喝酒,因在座的几个人都认识,徐某甲也在,徐某乙便坐下来,大家开始喝酒。徐某甲给徐某乙赔不是,在座的人也在劝徐某乙,徐某乙就对徐某甲说你明知道我和林某某的关系,你还打她,太对不起人了,我这次不会就这么算了。徐某甲说你打我两耳光我都不会还手,徐某乙说不至于,我不会打你。因林某某坐在徐某乙背后哭,徐某乙小声对“元某”称刚才说的这些话是为了安抚林某某,“元某”还对徐某乙称你们今天谁都不许搞,只喝酒,要搞明天搞。期间,“元某”还问徐某乙放置在车座上的菜刀下落,徐某乙没有看到,以为是其帮忙收起来了,便没有在意。徐某乙准备离开时,便站起来拿起酒杯对徐某甲说这事不会就这么算了,我要和你较真。话一说完,徐某甲把桌子一拍,说要搞今天就搞,便手持一把刀砍向徐某乙的脖子,等他砍第二刀时,被鞠某挡了一下,但还是砍到了徐某乙的左眼上,当时徐某乙就晕倒了。徐某乙的脖子左侧被砍了一刀,缝了8针,左眼被砍了一刀,视力受到很大影响。4.证人鞠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2日21时许,鞠某、陈某(小名“元某”)、樊某某、王某某(外号“三哥”)等人吃完晚饭后去郝穴镇某某KTV二楼的一间包房唱歌,喊了4个陪唱小姐。玩到23时许,陈某电话联系崔某过来给陪唱小姐结账,崔某来了后就按照郝穴镇陪唱小姐的市价,给每个人100元,但是其中的一个陪唱小姐说要给她200元。徐某甲之前认识这名女子,就说别人都只要100元,你凭什么要200元。那名女子不同意,便和徐某甲争吵起来。过了一会,从KTV外面来了几个年轻人,带头的人叫“忠华”,“忠华”问徐某甲为什么要踹那个陪唱小姐两脚,徐某甲就说别人都只要100元,她凭什么要200元,该打。“忠华”和徐某甲争了起来,鞠某将二人拉开后,让其他人先去“时尚九九”餐馆点菜准备宵夜,自己留下来劝解,“忠华”便走了。到了“时尚九九”餐馆后,鞠某等人便坐下开始喝酒吃菜。没过多久,“元某”接到徐某乙���电话,徐某乙在电话里称要搞徐某甲,“元某”便在电话里劝徐某乙,徐某乙不同意,“元某”便把电话挂了。约十分钟后,徐某乙和那个陪唱小姐过来了,鞠某等人便喊他们坐下喝酒。徐某乙坐下后便对徐某甲说今天我怎么都不会放过你,谁的面子都不给。徐某甲便给徐某乙道歉,其他人也劝徐某乙,徐某乙就是不松口。最后徐某乙说给“三哥”面子,今天不搞徐某甲,明天也要搞。快喝完的时候,那名女子和桌上每个人都喝了一杯啤酒,不知道她说了一句什么话,把徐某甲说烦了,徐某甲让其闭嘴。徐某乙听了便对徐某甲说明天要搞你人。徐某甲站起来打了徐某乙一巴掌并骂了其一句,徐某乙站起来拿塑料板凳砸徐某甲,鞠某便从中拉他们。随后徐某甲拿出一把菜刀砍向徐某乙,徐某乙浑身是血。餐馆的老板报警后,警察赶来了,没多久急救车也来了。5.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2日17时许,朱某接到“赵老三”的电话称让其去郝穴镇玩,“元某”安排其过端午节。之后朱某便和“元某”来到郝穴镇“御香楼”餐馆,与“赵老三”、鞠某等人一同吃饭。吃完饭后,朱某等人就去某某KTV唱歌,随后又来了3、4名男子加入,还有人叫了3、4名陪唱小姐。玩到23时许,朱某等人去“时尚九九”餐馆继续喝酒、吃夜宵,当时有2名男子争吵了几句,其中1名穿黑色短袖T恤的男子吃饭、唱歌一直和朱某等人在一起;另1名穿浅色T恤的男子是吃夜宵时才赶来的,其他人在帮忙劝架。因为喝了很多酒,朱某到餐馆旁的路边呕吐,吐完后还在路上睡了一会。没多久就听到有人说快搞死了,朱某就顺手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未打通。6.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2日21时40分许,崔某去郝穴镇荆江路某某KTV给其沙岗的几个朋友买单,当时他们在该KTV二楼888号房间唱歌,喊了5个坐台小姐。崔某到一楼吧台问怎么结账,老板称坐台小姐陪客在两个小时内是100元,超过两个小时是200元,当时正好是两个小时,崔某便上楼给坐台小姐结账,当时有2名女子拿了100元走了,还有3名女子称她们是先来的,要200元,然后把钱丢在了地上。崔某把钱捡了后就下楼了。随后,崔某听见楼梯口传来吵闹声,上楼就看见“郑兴”与其中1名女子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了她的头部,便上前劝架并把他们拉开,给了100元让该女子离开了,这名女子边走边打电话。过了几分钟,“春平”驾驶电动车赶来,并询问是谁打的,当时崔某接了一个电话便走了,之后就听说“春平”受伤住院了。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刘某是“时尚九九”餐馆的服务员。2013年6月22日23时许,来了两名顾客,选择了店门外摆在��行道上的餐桌。待对方点菜后,刘某便往返厨房连续上菜。等菜上齐后,那桌坐了大概有10个人。刘某便坐在旁边的椅子上休息,断断续续的听到他们的谈话,得知最后过来的一男一女和餐桌上的1名男子有点矛盾,其他人都在从中调解,最后过来的那名男子说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期间双方也未发生争吵。约次日1时,他们准备离开,其中有个人要刘某去拿打包盒,随后又有个人说要上两碗面条,待刘某进店把面条端好准备上二楼厨房时,就听到有人在喊打起来了,刘某准备出去查看时,店内的冉老板递给其一把铁柄菜刀,让其收好并说怕外面的人再拿刀伤人,刘某便将菜刀丢在堆扎啤的箱子后面。等其出去后,发现最后过来的那名男子浑身是血站在门外,手里还举着塑料板凳做出要砸人的样子,其他人都不在了。过了一会,公安民警和救护车都来了。8.���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2日22时许,吴某坐在“时尚九九”餐馆二楼厨房玩,老板上楼给了厨师一份点菜单,称23时上菜。菜做好后放在一楼大厅桌上。23时许,该桌的客人到了,吴某负责传菜。次日1时许,吴某走到餐馆门口一张桌子旁,刚坐下就看到1名身穿黑色T恤的中年男子指着一个没穿上衣的中年男子的鼻子吼,那个被吼的人就把该男子的手打开了,该男子打了被吼的人一耳光并拿出一把菜刀,被吼的人站起来并顺手拿起塑料板凳朝该男子身上砸。这时老板出来劝解,他们也没理会,继续打,身穿黑色T恤的那名男子用菜刀砍了被吼的人一刀,后来他们互相打斗,持刀男子的刀不知道被谁夺下,被砍的男子还在拿凳子打,最后直接趴到地上。9.证人冉某的证言证明:冉某是“时尚九九”夜宵店的老板。2013年6月23日凌晨,冉某和何飞等人在自己店���吃夜宵,听见其妻喊外面打起来了,跑出去查看时,发现在店外一桌吃夜宵的客人在打斗,1名满身是血好像被刀砍了的男子拿着一把塑料板凳追赶另1名中年男子,有几个人在劝架,其中1名男子将一把带血的菜刀放在店门口的餐桌上让冉某藏起来。随后冉某让其妻报警,并让服务员藏好菜刀。之后那名受伤的男子倒在地上,冉某等人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0.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3日凌晨,付某在“时尚九九”餐馆上夜班,和同事聊天时就看到门口那桌客人中有人在吵架。1名身穿黑色T恤的中年男子指着1名坐在餐桌前上身赤裸的中年男子说信不信我搞死你,上身赤裸的男子好像也没说什么。过了一会,身穿黑色T恤的男子打了上身赤裸的男子一耳光,随后上身赤裸的男子站起来拿塑料板凳打那名男子,当时付某因为害怕不敢看,等其抬头时,���现身穿黑色T恤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菜刀,上身赤裸的男子身上全是血,付某便跑进店内,待其出来时,门口的人都走了。11.证人徐某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3日8时,其父徐某甲打电话联系徐某丙,称其与别人发生了一点误会,现在要去沙市,让徐某丙管好家里,徐某丙询问缘由未果。后来,徐方海电话联系徐某丙,称徐某甲与他人打架,将人砍伤,伤情挺严重。之后徐某丙给徐某甲打电话,结果关机了。1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3日2时许,黄某接到徐某丙的电话称让其去江陵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六楼看看,那里有人在抢救,其询问是谁,徐某丙让其看看就行了。随后黄某在医院住院部六楼、五楼都没有看到有人被抢救,便给徐某丙回电话。回到徐某丙的家中,黄某问其发生什么事,徐某丙称其父吃饭时与别人发生争执,将对方砍伤后��到医院去了。13.江陵县公安局郝穴派出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涉案照片、视频资料、随案移送清单。14.湖北省江陵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江)公(刑)鉴(活)字(2013)0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徐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15.领条、收条、谅解书证明:徐某甲赔偿徐某乙医药费54000元,徐某乙对其表示谅解。16.被告人徐某甲的户籍身份信息。17.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3年6、7月的一天24时许,徐某甲、“元某”、鞠某、朱某、“超华”等人在郝穴镇某某KTV唱完歌后就到旁边的“时尚九九”餐馆吃宵夜。没多久,徐某乙和1名当时在某某KTV陪唱的小姐驾驶摩托车过来找徐某甲,还带了2名男子,但那2名男子来了一会就离开了。“元某”喊徐某乙坐下来一起吃宵夜,徐某乙就坐下来了。当时徐某甲看到徐某乙的摩托车座板上放有一把菜刀,因徐某乙之前带人过来准备搞徐某甲,徐某甲怕吃亏,便把刀拿下来放在自己座位下面。徐某乙说要搞徐某甲的人,也没讲是什么原因,徐某甲知道是因为当时唱歌时,那名陪唱小姐说给其100元太少,徐某甲与其发生争执并推了那名女子。徐某甲等人边吃边聊,徐某乙不停的讲狠,称今天不搞徐某甲,明天也要搞,当时“元某”等人都劝徐某乙算了,徐某乙仍不依不饶,不停的说要搞徐某甲。之后徐某甲就拿起之前从徐某乙摩托车上拿的菜刀朝徐某乙脸上砍了2刀,徐某乙拿着塑料板凳开始砸徐某甲,之后鞠某把徐某甲拉住,刀也不知道被谁夺走,徐某甲就离开了。目前徐某甲已赔偿徐某乙54000元,还欠56000元于2016年年前付清。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徐某甲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对被告人徐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玉成人民陪审员 朱华兰人民陪审员 齐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