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5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王久良、韦学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久良,韦学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5326号原告: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611-613号A幢12层4号。法定代表人:晏亚炜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中海,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后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久良,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被告:韦学珍,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原告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久良、韦学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之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顾晓梅人民陪审员 陈顺庭人民陪审员 邹红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汉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