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新培与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培,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13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培,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前进南路499号。法定代表人刘顺成,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7726元(其中执行标的56971元、执行费75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