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吕璧华与徐伟、潘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璧华,徐伟,潘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4146号原告:吕璧华。委托代理人:胡艺红,永康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伟。被告:潘惠兰。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原告吕璧华与被告徐伟、潘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吕璧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璧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璧华负担。审 判 长 胡悠悠人民陪审员 胡芝华人民陪审员 王小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亚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