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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卫华、余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华,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华,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奉新县。被执行人余亮,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卫华与被执行人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奉新县人民法院(2015)奉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余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亮银行的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