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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德州中泰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中泰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保76号申请人:德州中泰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德州中泰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州中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的XX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2016)鲁1423执381号,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德州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建工施工合同一案的案件款XX元,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查封期间暂停支付。二、查封申请人德州中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房产(证号:鲁庆字第**号),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买卖、转让、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