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5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北京禾润世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潘国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禾润世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潘国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5136号原告北京禾润世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学府树家园4号楼4-1号-4-11号1层4-7。法定代表人李小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剑,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冰峰,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国英,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原告北京禾润世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国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禾润世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禾润世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九十六元,由北京禾润世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彦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宝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