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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4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赵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赵晨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18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李秉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杰,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宁宁,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晨阳,男,住大连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告赵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晨阳名下房屋的产籍,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晨阳名下房屋的产籍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葛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