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6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程显泽与德惠市铁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显泽,德惠市铁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502号原告程显泽,58岁,,住德惠市达家沟镇街道被告德惠市铁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仁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显泽与被告德惠市铁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返还原告5元,原告承担5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李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