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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杜振虎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振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730号罪犯杜振虎,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鼓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振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81297.5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16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6月26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35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振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杜振虎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其中在前二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杜振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杜振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杜振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振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