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福荣诉孙文贵、孙文新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福荣,孙文贵,孙文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财保70号申请人张福荣,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申请人孙文贵,男,45岁,住通化县。被申请人孙文新,男,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福荣与被申请人孙文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福荣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孙文新所有的吉05337**号大中型拖拉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福荣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文贵驾驶的孙文新所有的吉05337**号大中型拖拉机。扣押于通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原车辆扣押地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朱魁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