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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破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永嘉县耀华锻压阀门有限公司与永嘉县三湘文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永嘉县耀华锻压阀门有限公司,永嘉县三湘文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破申6号申请人:永嘉县耀华锻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白水村。法定代表人:葛连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永嘉县三湘文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马岙村中路。法定代表人:吴伯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9月14日,申请人永嘉县耀华锻压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以被申请人永嘉县三湘文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湘文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三湘文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通知了被申请人三湘文达公司。被申请人三湘文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异议,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三湘文达公司称:1.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所欠货款855306元,履行部分款项之后,对外欠款为725306元;2.公司仍然在进行生产经营,与供应商之间都属于现金交易,近期与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往来交易金额也达到20多万元;3.公司的不动产设备有:车床三台、电焊机一台、镗床、钻床、铣床、插床、锯床各一台,折旧后价值为60多万元。库存中大型阀门22台,其中电站阀门(***12台、不锈钢阀门(***)9台、高加阀门(***)1台,总价值50多万元。对外应收款项60多万元。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三湘文达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登记注册股东为吴伯文、王昆。吴伯文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昆担任公司监事。截止2016年9月14日,本院受理的以被申请人三湘文达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4件尚未执行完毕,其中申请人耀华公司对被申请人三湘文达公司享有债权513338元及相应利息未获清偿。经本院执行,依法查封三湘文达公司的账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伯文与王昆共同所有在***(产权证号为***、共有人产权证号为***)。上述资产目前尚未处置。2016年9月14日,本院执行局将本案移送破产立案。被申请人三湘文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仍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耀华公司以被申请人三湘文达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三湘文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但经本院调查,被申请人三湘文达公司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也还未变现和分配。申请人耀华公司的债权虽经强制执行仍未获得清偿,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已经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处置被申请人三湘文达公司财产。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处置财产后,若处置价格大于申请人耀华公司主张的债权,那么耀华公司就不具备破产清算申请人的资格。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被申请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申请人的申请不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永嘉县耀华锻压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鸿展代理审判员  金哲杉人民陪审员  陈丽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