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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764、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后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田晓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后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田晓玲,深圳市派铭金属工程制品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764、1765号(1764、176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后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法定代表人:陈楚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绿,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先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1764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晓玲,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1765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派铭金属工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田晓玲,董事长。两案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银果,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两案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源平,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1764、1765号案)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欣奋,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该局工作人员。(1764、1765号案)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顺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法定代表人:周焕玉。(1765号案)原审第三人:李军,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后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晓玲、深圳市派铭金属工程制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山市场监管局)、深圳市顺平实业有限公司、李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两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44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南山市场监管局虽在2005年与田晓玲、李军分别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涉案XX佳园裙楼1层、2层202房进行转让,并办理了涉案房产的权属登记,但南山市场监管局明确表示其未收到合同价款,且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时任南山市场监管局局长的李X南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立案侦查,以确定其在办理前述转让手续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现有证据表明涉案房产的权属登记可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一审法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判决,由于一审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同时,重审时应注意查明涉案房产的真实流转情况及权利归属,以正确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441、442号民事判决;二、本两案发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深圳市后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950元(1764号案)、129800元(1765号案),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明  亮审判员 路  德  虎审判员 朱    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晓翔(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