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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河南永大不锈钢有限公司与郑州昌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弓遂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永大不锈钢有限公司,郑州昌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弓遂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3791号原告河南永大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邢江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叶子,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昌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弓遂岭。原告河南永大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昌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弓遂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永大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永大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永大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河南永大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忠贤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人民陪审员  刘新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