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河南永大不锈钢有限公司与郑州昌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弓遂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永大不锈钢有限公司,郑州昌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弓遂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3791号原告河南永大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邢江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叶子,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昌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弓遂岭。原告河南永大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昌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弓遂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永大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永大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永大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河南永大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忠贤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人民陪审员 刘新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