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21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243号原告:谢某甲。委托代理人:崔芳,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姣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