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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杜海彦与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彦,杨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1692号原告杜海彦,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告杨飞,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海彦与被告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海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云 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惠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