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294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院未收取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费。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