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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294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院未收取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费。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