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张莉莉,张兵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499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莉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竹,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艳,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巧玲,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灼彬。仲裁被申请人:张莉莉。仲裁被申请人:张兵。申请人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斯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梧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相关情况一、争议的仲裁协议:2016年1月10日,前海XX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甲方)、前海梧桐公司(乙方)、本斯公司(丙方)三方共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第8条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会简易程序审理,仲裁地点为深圳。各方共同委托该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一切仲裁文书送达地址为双方在《协议》或本协议中载明或指定的地址,按此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有约束力。”二、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深圳仲裁委员会。三、仲裁机构受案号:(2016)深仲涉外受字第19号。四、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主要理由:1、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今年上半年全球经济不景气,申请人急需流动资金以渡过难关。这种情况下,倘若不同意《债权转让协议》,前海XX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就会立即要求申请人清偿资产收益权回购款,而这对已深处困境、朝不保夕的申请人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所以,该仲裁条款是申请人受到胁迫而做出的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应当被认定为无效。2、该仲裁条款剥夺和限制了申请人权利的正常行使,无端加重了申请人的义务负担,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不一致,并直接导致各方当事人法益的严重失衡和不公平事实的发生。3、该仲裁条款显失公平。该仲裁条款直接剥夺了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人寻求解决纠纷途径的权利和程序权利,同时也与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4、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违反了当事人关于仲裁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的约定,违反了仲裁应遵循的自愿平等原则。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案涉仲裁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该条款系有效的仲裁条款。关于申请人主张订有仲裁条款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受胁迫签订应为无效。首先,申请人所称的经营困难等情形并不能构成对方当事人胁迫其签署协议,其次,《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并不影响该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因此,申请人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所提出的仲裁条款剥夺和限制了申请人权利的正常行使,显失公平等理由,涉案仲裁条款系各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自愿签署,并不存在限制一方权利、显失公平等情形。关于申请人所提出的仲裁委员会违反了当事人关于仲裁适用简易程序等约定,该理由属于对仲裁程序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综上,申请人本斯公司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萍审判员 高 江 南审判员 赵 雪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启荣(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