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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执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杜庭与张兴华邓勋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庭,邓勋碧,张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20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杜庭,男,生于1984年7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邓勋碧,女,生于1963年3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张兴华,男,生于1966年4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杜庭与被执行人邓勋碧、张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璧山法院作出的(2015)璧法民初字第03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邓勋碧、张兴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杜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邓勋碧、张兴华给付货款1785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5645元。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本院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兴华渝CC5***号汽车(未实际控制),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勋碧位于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民安街的房屋(权证号:渝(20**)璧山区不动产权第00045****号)。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20执19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克 中代理审判员 李 沅 林代理审判员 陆 世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陈铱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