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曲建梅与辽源市龙山区房屋征收办中心、辽源市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建梅,辽源市龙山区房屋征收办中心,辽源市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曲建梅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房屋征收办中心法定代表人:黄巨福被执行人辽源市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卓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建梅与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房屋征收办中心、辽源市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