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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启、秦阳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秦阳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刘启,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秦阳晋,男,1987年5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呈贡县梅子村南区。申请执行人刘启与被执行人秦阳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金东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23307.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