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德霖与被执行人卢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德霖,卢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卢德霖,男,201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卢勇,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6)黑1084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卢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卢德霖抚养费27000元,案件受理费237.50元,由被告卢勇负担。逾期被告卢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卢德霖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卢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1084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乔巨国审判员 姜宏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