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689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丽华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