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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689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丽华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