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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米翠平、刘艳贵等与牟方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翠平,刘艳贵,牟方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973号原告米翠平,女,生于1981年2月11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原告刘艳贵,女,生于1983年9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伦伟,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婷,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牟方林,男,生于1971年3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米翠平、刘艳贵诉被告牟方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米翠平、刘艳贵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米翠平、刘艳贵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翠平、刘艳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米翠平、刘艳贵承担。审 判 员  郑兴才人民陪审员  黄美才人民陪审员  冉瑞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瞿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