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严素容与杨建勇、刘广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素容,杨建勇,刘广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1084号原告严素容,女,1982年出生。被告杨建勇,男,1961年出生。被告刘广征,男,1965年出生。原告严素容与被告杨建勇、刘广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严素容经传票��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严素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严素容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路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