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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阳,赵同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法定代表人闫小丽。被执行人赵阳,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同收,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阳、赵同收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