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战舰申请执行张凤涛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舰,张凤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530号申请执行人战舰,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凤涛,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战舰与被执行人张凤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