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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强刚与被执行人杨玉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刚,杨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230-1号申请执行人:强刚,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玉军,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海通商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强刚与被执行人杨玉军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查封被执行人杨玉军名下陕ASD9**号车辆一台。另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李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马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