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古执字第000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廷林与被执行人张明福、武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廷林,张明福,武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古执字第000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廷林,男,1954年2月5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张明福,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武丽芬,系被执行人张明福之妻,1960年5月2日出生,住同张明福。申请执行人刘廷林与被执行人张明福、武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2)古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张明福名下有存款,故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范围冻结或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明福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扣划被执行人张明福银行存款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微信公众号“”